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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73项海南企业优惠帮扶政策

更新时间:2020-05-19 本信息浏览数:

为了支持企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尽快渡过难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集了疫情发生以来至3月底,国家和海南省政府、部门制定的优惠帮扶政策,并梳理出直接涉企政策5类73项,整理汇编、完善政策要件,现予以发布,供企业和居民申请和享受优惠政策时参考。

 

一、财税扶持类


1国家部委政策

第1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第2项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3项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第4项

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5项

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第6项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7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最长结转年限由5至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 以上。

第8项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9项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10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11项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12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13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第14项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15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第16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17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省级政策、措施

第18项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

第19项

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20项

抗击疫情期间,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全力支持企业加大疫苗、医疗器械开发等投入,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先、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

第21项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22项

因疫情原因,导致海南省企业发生重大损失,可按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

第23项

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旅游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旅游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24项

疫情期间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包括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免除2020年1-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不超过所减免的租金。

 

二、稳岗就业类

 

1国家部委政策

第25项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企业稳岗返还时,上年度企业裁员率调整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以下(含)的参保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 20%,可以申请稳岗返还,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将生产经营性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返还标准按 6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第26项

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第27项

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第28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省级政策、措施

第29项

对我省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参保职工人数,以每日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30项

返琼务工人员在集中观察或隔离期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牵头会同企业所属地政府,区分不同工种给予企业一定补助,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31项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人员集中办理居住证。采取“专人受理、集中制证、当日发放”的模式,由用工单位委派专人办理集中递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安排专人集中制证,当日错时发放居住证。

第32项

对高层次外籍人才以及在琼需紧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开通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疫情防控期间,对确需出国处理紧急事务、参加紧急商务活动以及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情形的,开通“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不含邮寄时间)。

第33项

对我省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见附件),按照实际在岗参保职工人数,以每日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市县负责落实所属辖区内企业(含省属企业)补贴发放工作,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34项

对2020年2月9日(琼府〔2020〕12号文印发之日)之后,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返琼务工人员进行集中隔离不超过14天的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组织返琼务工人员集中隔离,按每招用1人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生活补助200元/天,补助期限不超过14天。以上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从2020年2月9日起执行至疫情防控结束。

第35项

鼓励招用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务工人员且务工人员月均工资不低于3000元的省重点企业及其招用的务工人员。每招用1名务工人员,给予用工企业补贴200元/月、给予务工人员生活补贴400元/月。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第36项

对2020年2月10日至3月15日组织务工农民工(含新招用人员)返琼的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2020年2月10日至2月29日返琼的,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交通补贴;3月1日至3月15日返琼的,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交通补贴。企业负责返琼务工农民工交通费用。

第37项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10名(含10名)以上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的务工人员到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务工的,每成功推荐1名务工人员,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500元。向不同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推荐的务工人员,可累计计算。

第38项

对到省重点企业顶岗实习的职业院校学生,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学生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属于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同时享受我省现有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政策。

第39项

对职业院校组织动员学生到省重点企业就业或实习2个月以上(含)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院校一次性奖励,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第40项

对我省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参保职工人数,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减负增效类


1国家部委政策

第41项

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第42项

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第43项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第44项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第45项

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免

第46项

从2020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

第47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48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省级政策、措施

第49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50项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第51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上下调50%的费率政策。

第52项

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

第53项

省内企业凡新增或转产防护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用防护服、口罩)的,其检验检测费用全部免除。同时,为上述企业开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在协助企业执行标准、制修定企业标准、应用检测技术等方面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第54项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这段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

第55项

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第56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缓缴期自我省疫情结束次月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57项

2020年2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第58项

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四、融资担保类


1国家部委政策

第59项

人民银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共计5000亿元,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行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普惠式金融服务。

第60项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第61项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第62项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第63项

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 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2省级政策、措施

第64项

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

第65项

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第66项

省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第67项

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和30%给予贴息;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0%给予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单笔贷款的省级财政贴息,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可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68项

对我省已发放的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均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的贷款不适用《海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金规〔201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仍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可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其他类政策、措施 


第69项

对于应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审批。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 CT、车载 CT、移动 DR 等 X 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

第70项

维持和延长认证证书有效期限,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允许认证机构对其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合理延长有效期,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既有认证证书,到期期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第71项

对涉及生产经营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物品的行政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人“一对一”协助企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对医疗物资等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即来即办、即时审批。必要时,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受理审批方式进行特事特办。

第72项

实行包容性执法服务管理,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期办理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身份证到期换领、居住证到期签注等业务的,以及《户口迁移证》到期、《准予迁入证明》到期的,可以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在此期间,企业员工确有驾车出行等生产生活需求,或者有疫情防控、物资运输等应急保障需求的,对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情形,公安机关不予处罚。因身份证、居住证逾期,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安机关在核实身份后予以认可。在疫情防控之前,各地推行旅馆业告知承诺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原定的60天核验时间,可推迟到我省疫情防控结束之后。

第73项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等级划分,实施分级分区管控。不得在高速公路主线、出入口、服务区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不得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低风险疫区全面撤销所有公路设置的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立即恢复封闭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取消不合理的车辆和人员劝返措施。严禁挖断、隔离县乡村公路。对复工复产企业运输涉及国计民生物资、生产资料的车辆和疫情防控所需的人员及物资运输、指挥调度等车辆,持有“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免检放行;保障运输农副产品、应急物资重点车辆进厂入村,保障货运车辆通行。对其他涉及复工复产、原材料运输、紧急公务、定制化包车客运和运输应急、生活物资及邮政、快递等“重要物资运输类”入琼车辆、随车人员,简化检查测温流程,优先快速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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