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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十点法律风险提示

更新时间:2023-07-17 本信息浏览数:

栀子花开的时候

应届毕业生们

站在象牙塔尖往外看去

踌躇满志

天之骄子们将在职场道路上

扬帆远行、青春激昂

Q1小王今年6月即将毕业,还没拿到毕业证,目前在一家公司实习,他想问实习期间是否算劳动关系?

不算。没拿到毕业证的在校生不具备劳动法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法官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载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Q2小王实习结束,参加最终录用考核时老板告诉他“我们公司采用每月发放500元现金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保”,小王想问这是可以的吗?

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员工协议约定的方式免除。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Q3小王拒绝了上一家用人单位后,开始了新的求职之旅,在求职过程中受到了不少企业的青睐,他想知道怎么对企业进行背景调查。

善于使用互联网。1.通过工商登记的公开信息,查看公司的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经营情况,了解企业性质、规模,只要是规范的企业,都能在其中找到;2.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了解该企业的诉讼纠纷。

企业存在纠纷很常见,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也说明企业处事合理合规,但是如果诉讼记录过多、存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裁判记录、涉及过多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等记录,说明企业可能面临经营问题,应当谨慎选择。各种社交软件亦可搜索企业关键词,从反馈的信息中,求职者可以斟酌识别。

Q4小王慎重选择后,如愿收到了“令人心动的Offer”,面对三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小王想问,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三方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三方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印制,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期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法官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Q5小王成功办理入职手续,在填写入职登记表的时候,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他杜撰了在“大厂”的实习经历,这个行为有风险吗?

有很大风险,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员工简历造假的,企业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赔偿金。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Q6小王入职公司后,HR告知小王该公司统一在试用期过后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王想知道公司这么做可以吗?

不可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与实习期有本质不同,“试用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正式法律概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双方书面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是有劳动报酬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九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Q7小王与HR一番沟通后,公司决定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小王发现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名称与公司的名称不一致,HR解释称只是形式上不一样,实际就是为公司工作,没有区别,小王想问这样可以吗?

这里要区分来看。法律上,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派遣至B公司工作,是允许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情形。但是小王遇到的情况,公司HR的解释是不规范的。首先应当明确到底与哪家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这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作意愿和选择,即使小王接受了劳务派遣,也应当由劳动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方向小王告知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七条对劳务派遣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制,如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审慎注意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Q8在小王的强烈要求下,公司以自身名义与他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很多条款均为空白的,要求小王直接在落款处签字,小王应当签字吗?

劳动者应谨慎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依据。如小王直接在空白劳动合同签字,相当于将权利让渡给用人单位方,这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后续发生纠纷,将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Q9在补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后,小王最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成功入职,但是经常被领导要求加班,实际工作时间与劳动合同约定的严重不符,经常连一周一天的休息也没有,月底发放报酬时也未见加班费,小王想问这样可以吗?

不可以。关于劳动者的休息权。

Q10小王工作了两年没有任何过失,尚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亦正常经营。公司HR找到小王,通知他公司因经营管理决策决定“裁员”,小王成为了被“裁员”的对象,要求小王打辞职报告,小王想问这样可以吗?

不可以。用人单位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才能依法裁员,其他以裁员为名解除劳动合同或变相要求劳动者离职的,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或要求支付赔偿。劳动者如果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交辞职报告,将可能无法得到补偿或赔偿。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劳动者应审慎注意并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裁员”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通俗表示,只有在出现该法条规定的情形且用人单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时,才可以合法裁减人员。除此以外,其他以裁员为名解除劳动合同或变相要求劳动者离职的,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转载来源:鄞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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